故事一:一位師兄,某央企勘察公司掌門人,曾多次來電咨詢。
緣由是:他們公司負責某廠房建設項目的詳細勘察。工程采用端承樁,持力層為灰巖,巖溶發育。不知什么原因,建設單位沒有委托進行施工勘察,沒有進行超前鉆探檢測,沒有通知勘察單位參與設計圖紙會審、施工技術交底、施工驗槽與基礎驗收。突然接到甲方通知,要他們參加竣工驗收??辈熵撠熑藚?,不愿在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字,扯皮扯到了各自的上級領導,甚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。
他問我,有何良策?
故事二:某省外工程。
場地地層為粉質黏土、碎石、粉質黏土,基巖為薊縣系大理巖。詳細勘察25個鉆孔,有2個遇溶洞。采用樁基礎,樁數141根,樁徑1.5m、1.8m,單樁承載力特征值5500kN。以大理巖作為樁端持力層。成樁工藝為沖孔灌注樁。同樣地,沒有專項勘察,沒有超前鉆探,沒有施工驗槽??辈?、設計單位都不同意在在竣工驗收表上簽字。
試運營1月后的沉降觀測發現, 32#樁、53#樁的沉降達10mm。建設單位開始擔心,選擇部分樁基抽芯檢測,抽檢68根,情況甚為不妙。不少樁基的底部或樁側為巖溶或巖溶充填物,巖溶發育程度大大超出詳細勘察所揭露情況,尤以場地西北側最為顯著。
甲方問,有何彌補措施?
故事三:一位朋友,某勘察公司負責人。給我發來他公司的對外聯系函,想讓我把把脈,看措詞是否合適。
事情的來龍去脈是:他們公司2020年10月27日受邀參與某項目的地基與基礎分部驗收會。提供的驗收資料中,承載力、孔深、樁身完整性和混凝土強度均滿足設計要求。但,缺失嵌巖樁的樁端的巖性檢驗報告。故未表態同意,結果滿座不歡。
其公司相關人員在2020年8月份參加驗槽過程中就明確提出應按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(GB50007-2011)規定對樁端持力層進行檢驗,并于2020年8月11日連續發了2個函件《關于地勘單位對XX項目基礎驗收的幾點說明》和《XXX項目持力層基礎驗槽方案》給甲方(甲方相關負責人已經簽收)提醒甲方予以重視。
經過10月27日這場不愉快后,朋友左思右想,便擬了第3份函件,對樁基分部驗收的態度進行了說明,“對已提供的資料均予以認可并認為達到了設計要求”,但是,“本次驗收因甲方暫未提供樁底以下巖性檢驗資料,違背GB50007-2011的10.2.13條和GB50202-2018的第3.0.5條、5.6.2條,5.6.3條、5.6.4條相關規定。無法對樁底以下巖石的巖性和持力性狀進行確認,暫時不對該工程的驗收發表結論?!?span>
同時,給建設單位遞了這樣一把不軟不硬的梯子:“若建設單位認為對該項指標的檢驗無意義,請出具聯系函并明確樁底下3倍樁身直徑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土洞、溶洞、破碎帶或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與勘察單位無關,因不良地質條件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?!?span>
看完這份公函,我一時無語。
俺也左思右想,如何破局?
還是搬法律、法規,上規范條文。
先看看國家法律法規賦予咱們勘察單位的責任與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》——
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、設計、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,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。
第五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、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、設計的質量負責??辈?、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筑工程質量、安全標準、建筑工程勘察、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。….
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——
第三條 建設單位、勘察單位、設計單位、施工單位、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。
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,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,堅持先勘察、后設計、再施工的原則。
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的條件之(二)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,之(四)有勘察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。
第十九條 勘察、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、設計,并對其勘察、設計的質量負責。
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、測量、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、準確。
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》——
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活動,應當堅持先勘察、后設計、再施工的原則。
第五條 …..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單位必須依法進行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,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,并對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的質量負責。
第二十六條 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,應當真實、準確,滿足建設工程規劃、選址、設計、巖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。……
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,向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說明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意圖,解釋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文件。
建設工程勘察、設計單位應當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、設計問題。
《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》——
第三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、法規、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勘察合同進行勘察工作,并對勘察質量負責。
勘察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勘察深度要求,必須真實、準確。
第九條 工程勘察企業應當參與施工驗槽,及時解決工程設計和施工中與勘察工作有關的問題。
第二十五條 主要是工程勘察企業出現下列行為:“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;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;不參加施工驗槽的;項目完成后,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。”的處罰規定。
再看《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》GB50007-2011對基樁的檢驗要求:
第10.2.13條:“人工挖孔灌注樁,應進行樁端持力層檢驗。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,應視巖性檢驗孔底下3倍樁身直徑或5m深度范圍內有無土洞、溶洞、破碎帶或軟弱夾層等不良地質條件?!?span>
對應的條文解釋是:“本條為強制性條文。人工挖孔灌注樁應逐孔進行終孔驗收,終孔驗收的重點是持力層的巖土特征。對單柱單樁的大直徑嵌巖樁,承載能力主要取決嵌巖段巖性特征和下臥層的持力性狀,終孔時,應用超前鉆逐孔對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圍內持力層進行檢驗,査明是否存在溶洞、破碎帶和軟夾層等,并提供巖芯抗壓強度試驗報告?!?span>
最后,讓我們重溫《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》GB50202-2018:
第3.0.5條 主控項目的質量檢驗結果必須全部符合檢驗標準,一般項目的驗收合格率不得低于80%。
那么,取土樁基礎工程驗收的主控項目有那些呢?
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:主控項目依次是承載力、孔深、樁身完整性、凝土強度與嵌巖深度?!扒稁r樁應對樁端的巖性進行檢驗”(GB50202-2018第5.6.2條)。
干作業成孔灌注樁:的主控項目依次是承載力、孔深及孔底土巖性、樁身完整性、凝土強度與樁徑。 “人工挖孔應復驗孔底持力層巖性,嵌巖樁應有樁端持力層的巖性報告?!保?span>GB50202-2018第5.7.4條)。
類似的故事在《誰來簽這個字? — 巖土感悟之十七》曾經講述過。只有工程建設沒有停止,這類事情過去有、現在有、將來仍然會有。
也許你會問,這三個故事的結局是什么?本文不作交代,諸君自去遐想好了。
筆者不嫌啰嗦,在文章中羅列了不少法規與標準條款。相信做勘察的同行,再遇到類似事情時,大概知道如何做了吧。
我有話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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